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法概要乙
OUTLINE OF CIVIL CODE(B) 
開課學期
96-1 
授課對象
管理學院  財務金融學系  
授課教師
蕭忠仁 
課號
Fin2010 
課程識別碼
703 173B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帶 
上課時間
星期五5,6,7(12:20~15:10) 
上課地點
管一202 
備註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6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「民法概要」課程大綱
壹、課程綱要
一、導論
(一)法的本質、構造與作用
1、法的本質─一種社會生活規範
2、法的構造
3、法的作用
(二)公法與私法
(三)權利與義務
(四)權利的分類
1、依性質區分:財產權、非財產權
2、依作用區分:請求權、支配權、形成權、抗辯權
(五)民法的指導原則及其演變
1、民法的三大指導原則(基於個人的自由平等主義)
(1)所有權絕對
(2)契約自由(法律行為自由)
(3)過失責任
2、三大指導原則的修正(基於社會的自由平等主義)
(1)所有權絕對→所有權社會化、公共利益之尊重、權利濫用之禁止;
使所有人為國家社會之利益,最有效率的利用其所有之物資。
(2)契約自由(法律行為自由)→誠信原則之強調、締約自由之限制;
使當事人依其創意及責任,創設國家社會秩序之一部。
(3)過失責任→無過失責任;使社會上與實際損害有關之人,公平分擔
其損害。
(六)民法的法位階
(七)民法的解釋

二、總則
(一)法例
(二)人(權利主體)
1、自然人
2、法人
(1)社團:營利社團(如公司)、非營利社團(如同鄉會)
(2)財團
(三)物(權利客體;其他之權利客體)
(四)法律行為(通則、行為能力、意思表示)
(五)期日及期間
(六)消滅時效
(七)權利之行使

三、債(債權─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)
(一)通則
1、債之發生
2、債之標的
3、債之效力
4、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
5、債之移轉
6、債之消滅
(二)各種之債(各種典型契約,共二十七種;基於私法自治、契約自由之
原則,當事人於其他情形,可能成立非典型契約或混合契約等)
1、有償契約(如買賣、租賃、僱傭、承攬等)
無償契約(如贈與、使用借貸等)
2、給與之債─以給與一定財物為內容(如買賣、租賃、贈與、借貸等)
行為之債─以為一定行為(作為或不作為)為內容
作為:如僱傭、委任、運送、保證等。
不作為:如非經同意,承租人不得轉租,借用人不得轉借,
僱用人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受僱人不得使第三
人代服勞務,委任人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
人,經理人或代辦商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
同類事業,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(競業禁
止),受寄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,合夥人
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等。

四、物權(權利主體發生物之得喪變更之權利;物權法定主義─民法§757)
(一)完全物權─所有權
1、不動產所有權
2、動產所有權
3、共有
(二)定限物權─用益物權、擔保物權
1、用益物權
(1)地上權
(2)永佃權
(3)地役權
(4)典權
2、擔保物權
(1)抵押權
(2)質權:動產質權、權利質權
(3)留置權
(三)占有─受法律保護之一種事實狀態

五、親屬
(一)婚姻
1、婚約
2、結婚
3、婚姻之效力
4、夫妻財產制
5、離婚
(二)父母子女
(三)監護
1、未成年人之監護
2、禁治產人之監護
(四)扶養
(五)家
(六)親屬會議

六、繼承
(一)遺產繼承人
(二)遺產之繼承
1、一般繼承之效力
2、限定之繼承
3、遺產之分割
4、繼承之拋棄
5、無人承認之繼承
(三)遺囑
(四)特留分


 

課程目標
 
課程要求
一、期中考(50%):於學期中(94.11.07─94.11.11)舉行
二、期末考(50%):於學期末(95.01.09─95.01.13)舉行
三、其他考查:依本校「學則」等規定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一、簡明六法全書
二、鄭玉波著、黃宗樂修訂,民法概要,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
三、詹森林、馮震宇、林誠二、陳榮傳、林秀雄合著,民法概要,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無資料